更新时间:2022-07-22 08:52:43 点击次数:1955次
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2年5月24日,云南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达香格里拉市某某青稞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对该单位的特种设备使用状况及安全技术档案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厂区成品库内1台叉车,型号为FEXP2.0±(20010074),未办理使用登记,也无法提供首次检验报告,同时该公司工作人员也未持有叉车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证,该局执法人员对涉案物品实施了查封,2022年6月6日经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为便于装卸货物,当事人于2020年底购置了1台叉车,之后于2020年底到州质检中心办理首次检验时被告知需提供1名叉车工作人员的操作证,但是当事人没有持有叉车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证的工作人员,2021年3月当事人与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设股咨询办理操作人员证的相关事宜,被告知需通过培训考试才能发放该证,之后当事人到昆明、大理咨询过培训事宜,被告知受疫情影响,不得组织人员聚集的培训活动。故当事人使用的叉车直至执法人员查获时还未完成首次检验和办理使用登记。期间,该公司工作人员余某某、蜂某某用该叉车装卸酒瓶、成品等货物。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事实成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以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减轻对当事人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该特种设备,直至该台设备完成注册登记、相关从业人员取得操作人员证书,并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壹万元)整(上缴国库)。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温馨提示:
特种设备主要是指涉及到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使用单位要把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的责任落实到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每一个人,并增强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心,使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既做到责任明确,又互相协调配合,共同努力把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工作真正落到实处。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大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违法行为,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